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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2403号
原告:***,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迎宾路49号1**2-1,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8103026632。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龙湖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45040859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自愿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8850.94元,减半收取4425.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雪棽
书 记 员 陈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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