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682执保193号
申请人:安徽锐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淮南北路与双墩路交口人和中国空气净化产业城233#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富杭萧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木里港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想保。
申请人安徽锐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富杭萧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锐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22)湘0682民初32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湖南中富杭萧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320000元。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2022)湘0682民初32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湖南中富杭萧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20000元的冻结,***想保及**喜共同共有的位于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社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3××6号)。
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限额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中富杭萧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2年12月6日,解除了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于2022年12月7日,到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陈想保及**喜共同共有的位于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社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3××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案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