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瑞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厦门市瑞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3财保53号
申请人: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银鹭高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05474521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鸿,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市瑞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87号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93023298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厦门市瑞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54716.4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厦门市瑞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4716.43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567元,由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