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新0102民催5号
申请人:石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峡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236012120U。
法定代表人:***,石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4月15日出生,系石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申请人石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当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石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3202852,出票人江阴达赛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北京华信辉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7月11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1月8日,由哈密市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发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石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990元,由申请人石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田芳
人民陪审员杨毅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