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万兴电梯有限公司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与兰州万兴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2民初4562号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号中邮信息大厦1702室。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万兴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团结新村10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与被告兰州万兴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