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贵峰电梯有限公司

贵州银贵峰电梯有限公司、兴义市利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301执261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兴义大道中国金州体育城B3组团B3-1幢18层2号。
法定代表人:赵田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兴义市利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坪东大道青龙路交叉路口左侧。
法定代表人:吴万涛,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贵州***电梯有限公司与兴义市利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301民初118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一、兴义市利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款870100元,违约金160000元,共计1030100元,并以8701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从2019年5月29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贵州***电梯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2036元(案件受理费14072元,减半收取7036元,保全费5000元),由兴义市利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贵州***电梯有限公司同意由兴义市利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因兴义市利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贵州***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9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信息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向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兴义市利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有2个银行账户,可用余额均为0元。本院已于2020年5月26日对上述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兴义市利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兴义市利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兴义市利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096451673N,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交叉口左侧,法定代表人吴万涛;被执行人兴义市利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证券登记信息。
三、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除本院调查的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要求本院进行实地调查。
四、于2020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兴义市利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法定代表人吴万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兴义市利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未要求本院采取公告悬赏措施,未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兴义市利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计。
六、2020年6月15日,本案分配到被执行人在本院(2019)黔2301执2679号系列案件中的执行款项222139.7元,已兑现申请执行人。
2020年9月15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电梯有限公司,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贵州***电梯有限公司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予以确认,且同意对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1180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222139.7元,本案债权尚余81999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兴义市利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电梯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1180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贵州***电梯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81999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兴义市利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电梯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坚
书记员牟恩浩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