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23民初1001号
原告:山西宇航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
住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19号鸿富小区B座3单元2202号。
被告:兴县友兰中学。
负责人:裴×。
住址:兴县蔡家崖乡张家圪埚村。
原告山西宇航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县友兰中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宇航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宇航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宇航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717元,减半收取计5858.5元,由原告山西宇航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玉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