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鑫龙科技有限公司

***与唐山鑫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8民初4316号
原告:***,男,199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鑫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唐山鑫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