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鑫龙科技有限公司

唐山鑫龙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冀东发展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8民初5760号之一
原告:唐山鑫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唐山冀东发展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冀东水泥集团北。
法定代表人:向以川,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鑫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冀东发展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鑫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山冀东发展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3224.7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8年11月2日,本院依法作出(2018)冀0208民初57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唐山冀东发展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存款163224.79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2018年11月5日,本院依法对被告唐山冀东发展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13×××05账户内存款163224.79元予以冻结。2018年11月26日,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原告唐山鑫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冀东发展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唐山鑫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唐山冀东发展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13×××05账户内存款163224.79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唐山冀东发展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13×××05账户内存款163224.79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