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卓防火门有限公司

安徽文卓防火门有限公司与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303民初6431号
原告:安徽文卓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肥东县撮镇镇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三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GME41(1-1)。
法定代表人:宣金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华年,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1012044244。
法定代表人:刘倩,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JFC7K。
负责人:董有龙,职务:经理。
原告安徽文卓防火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卓公司)与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工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华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核工公司、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084193.79元及利息51643元(利息按年利率6%分段暂计算至2019年8月16日,后期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2月5日,文卓公司与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签订一份关于遵义吴家坝棚户区改造项目防火门、入户门及防火卷帘《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向文卓公司采购吴家坝棚户区改造项目防火门、入户门、卷帘门,合同暂定价357182.22元。合同第七条第7.2项约定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含消防验收)并办理结算,甲方支付至乙方结算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二年。2019年1月4日,双方对案涉项目进行结算。经审核案涉工程结算总额为3076488.44元,扣除累计已付款、质量保证金、临工单费用共计1791194.65元,最终结算净值1284193.79元。同年2月1日,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另行支付20万元,现累计欠付货款1084193.79元。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属于中核工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公司法》等规定,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中核工公司、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本院进行了审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6日,文卓公司向中核工公司转账支付5万元(遵义吴家坝投标保证金)。2017年12月5日,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甲方、需方)与文卓公司(乙方、供方)签订《遵义吴家坝棚户区改造项目防火门、入户门及防火卷帘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遵义吴家坝棚户区改造项目防火门、入户门及防火卷帘,工程地点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本合同为遵义吴家坝棚户区改造项目1#-6#、13#楼、地下车库、幼儿园入户门、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采购。合同暂定价3567182.22元。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供货时间满足施工现场要求。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图纸要求及甲方项目部要求执行验收标准。甲方现场代表叶荣邦,乙方现场代表曹敏敏。本工程无预付款,每单体入户门、防火门及防火卷帘全部到达现场(材料设备验收合格)并开始安装,甲方支付至乙方相应单体材料对应合同价款的30%;每单体全部安装结束并经甲乙双方及业主、监理初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相应单体料对应合同价款的80%;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含消防验收)并办理完结算,甲方支付至乙方结算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二年,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返还。该合同还约定有其他的内容。
在实际中,文卓公司组织材料及人员进行相应安装,并于2018年12月交付相应的钥匙。
2018年2月12日,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向文卓公司转账支付10万元。同年6月19日,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向文卓公司转账支付60万元。同年9月18日,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向文卓公司转账支付10万元。同年11月9日,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向文卓公司转账支付20万元。同年12月11日,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向文卓公司转账支付50万元。同年12月27日,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向文卓公司转账支付20万元。2019年2月3日,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向文卓公司转账支付20万元。
2019年1月4日,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负责人董有龙等人签字确认《工程结算报审表》一份,载明文卓公司分包的吴家坝防火门、入火门工程结算总额3076488.44元,扣除累计已付款、质量保证金、临工单费用共计1792294.65元,最后结算净值1284193.79元。同日,董有龙等人签字确认《分包(劳务)工程结算书》一份,约定工程结算款总额3076488.44元,扣除累计已付进度款170万元及质量保证金92294.65元(3%)、最终工程结算款总额为1284193.79元等内容。
在诉讼过程中,文卓公司表示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的利息,以1284193.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的利息,以1084193.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2019年8月17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文卓公司与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签订的《遵义吴家坝棚户区改造项目防火门、入户门及防火卷帘采购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恪守。
关于尚欠货款。本案中,文卓公司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然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并未足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因此,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截止2019年1月4日,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尚欠货款1284193.79元,而文卓公司于2019年2月3日已转账支付20万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之规定,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依法还应向文卓公司支付货款1084193.79元。
关于利息。因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违约,鉴于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拖欠货款客观上造成文卓公司的资金损失,结合文卓公司的主张,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依法应向文卓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文卓公司所主张的利息标准(年利率6%)不违反前述法律的规定。因此,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依法应按照年利率6%向文卓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利息,以货款1284193.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2019年2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货款1084193.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该货款付清之日止)。
关于保证金。本案中,文卓公司已支付遵义吴家坝的投标保证金50000元,而双方之间的前述工程项目已结算完毕。因此,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依法应向文卓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
关于中核工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之规定,本案前述货款、利息、保证金应先以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中核工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中核工公司、中核工公司遵义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对于文卓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文卓防火门有限公司货款1084193.79元及相应的利息(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利息,以货款1284193.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2019年2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货款1084193.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该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安徽文卓防火门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
三、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的部分,由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安徽文卓防火门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70元,依法减半收取7735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合计7885元,由安徽文卓防火门有限公司负担885元,由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马育红
书记员李博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