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执保597号
申请人:****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三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GME41(1-1)。
法定代表人:宣金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华年,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1012044244。
法定代表人:刘倩,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综合大楼1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JF7C7K。
法定代表人:董有龙,职务:经理。
原告****防火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防火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名下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名下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育红
书记员李博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