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执保692号
申请人:****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肥东县撮镇镇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三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GME41(1-1)。
法定代表人:宣金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华年,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1012044244。
法定代表人:刘倩,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综合大楼1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JF7C7K。
负责人:董有龙。
申请人****防火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防火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防火门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防火门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郭文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家福
书记员李晓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