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202民初11550号
原告:安徽文卓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百花路与黄楼路交口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GME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新城创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6区祥徽苑1幢2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N2WCR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阜阳中之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八里松路与中清路交口向南约100米京师国府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MHC7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文卓防火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卓公司)诉被告合肥新城创宏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创宏公司)、阜阳中之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之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新城创宏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驳回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城创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中之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30643.03元;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730643.03元为基数,以日违约金万分之一为标准,暂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三、确认原告在两被告欠付的730643.03元工程款范围内,就原告所施工的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0日,被告一(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新城控股合肥区域公司2020-2022年度防火(卷帘)门买卖安装战略采购协议》,协议第3条合作内容中约定,甲方指定乙方为新城控股住宅开发合肥区域公司防火门供货安装供应商,甲方可根据在建工程的定位、设计需要等因素决定是否选用乙方产品,甲方根据需要与乙方签署《防火门买卖合同》。甲方指甲方参股及控股公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肥、阜阳、蚌埠、芜湖、六安、淮南、宣城、黄山、安庆等(含各地级市、区、县、乡镇等)及可能增加的其他城市。产品供应方式为甲分包,采购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协议第4.1条约定,单项目落地时,合作操盘非我方主导招采项目签约甲方主体为项目公司(即本案的被告二)。第9条约定项目具体采用甲分包即乙方与甲方签订项目采购合同,关于价格、质量、供货等方面内容必须与本协议及附件约定一致。同时协议对于工期要求、付款方式、产品价格、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20年7月13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阜阳中环城住宅小区防火门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原告承做阜阳中环城住宅小区防火门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3111525.62元(总价包干),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在2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甲方返还给乙方。合同同时对工程名称、地点、内容、要求、工期、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完成施工义务,并在2021年3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后原告提交结算资料申请结算,经被告委托的审计公司审计,案涉工程造价金额为3162009.03,但被告迟迟不与原告办理结算。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原告仅收到被告二支付的工程款2431366元,尚未收到工程款730643.03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具状诉讼,诚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新城创宏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实际由原告与被告2签署合同并实际履行,被告1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除此之外原告与被告1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原告要求被告1承担付款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在原告与被告1签署的合同附件洽谈记录表中有关于工程款抵房的要求,在本案中如认定被告2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应依据该约定将工程款抵房,被告2也有权要求原告抵房,在本案开庭之前原告尚未向被告支付本案诉请金额发票,依据案涉合同约定,原告开具发票前被告有权拒绝付款,此约定已成主合同义务,而非附随义务,原告未开具的发票的,被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被告中之环公司辩称:案涉合同尚未办理结算,未满足付款条件,被告主张合同造价金额为3162009.03元无相关依据。本案质保期未到期,即便结算完成质保金也未满足付款期限。关于原告尚未就未付款事宜提供发票,答辩意见同被告1。关于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没有相关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原告要求享有工程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本案案由应是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纠纷,本案不适用建工司法解释,原告主义务是向被告供货,安装是附随义务,双方签订的是采购及安装合同,并非工程施工合同。案涉阜阳中环城项目已经全部完工并交付业主,被告2对本工程实际不再享有权利,若判令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将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0日,原告文卓公司(乙方)与被告新城创宏公司(甲方)签订《新城控股合肥区域公司2020-2022年度防火门(卷帘)门买卖安装战略采购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协议》),约定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指定文卓公司为新城控股住宅开发合肥区域公司防火门供货安装供应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肥、阜阳等城市,甲方根据需要与供方签署《防火门买卖合同》,项目落地后合同签约甲方主体为项目公司。协议约定商票:1、合同金额≥30万元,甲方有权以商票形式支付合同款项;2、以商票形式支付合同款项的比例为合同金额的30%,具体根据实际支付情况确定。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说明:(1)进度产值确认:甲乙双方确认按照每月完成的工程进度确认产值,乙方在收到产值确认单(工程材料进度完成情况确认单)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与产值确认单(工程/材料进度完成情况确认单)金额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甲方财务发票承诺函的承诺要求进行管理。(2)结算产值确认阶段: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完成后,在收到结算产值确认单(竣工结算审核表后3个工作日内,自行开具与本合同结算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100%与结算金额相等),并按照甲方财务发票承诺函的承诺要求进行管理。抵房要求:(1)乙方已确定累计合同金额(含已结算合同)≥1000万元时,合同款项(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不含质保金)用于购买甲方开发的指定房产1套,房产金额在100-300万元之间;(2)乙方已确定累计合同金额(含已结算合同)≥2000万元时,合同款项(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不含质保金)用于购买甲方开发的指定房产2套,每套房产金额在100-300万元之间;(3)乙方已确定累计合同金额(含已结算合同)≥3000万元时,合同款项(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不含质保金)用于购买甲方开发的指定房产3套,每套房产金额在100-300万元之间,以此类推,具体购买时间和房源根据甲方需求指定。
2020年7月13日,文卓公司(乙方)与中之环公司(甲方)签订《阜阳中环城住宅小区防火门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阜阳中环城项目防火门采购与安装工程由乙方负责,工程内容:阜阳中环城住宅小区27#-33#、35#、36#、51#-53#、55#-59#、60#、63#、65#-69#、非人防地库A区及B区、人防地库一期及二期A区、71#配电房、72#配电房防火门采购与安装工程。安装要求:乙方承担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等全部责任和风险。合同为总价包干,若合同外发生签证时,经济签证的综合单价执行合同总价同比例(比例同合同总价下浮比例)下浮后的综合单价,含税总计合同价为3111525.62元,税率13%,结算价=合同价±设计变更及签证费用-相关罚款-合同内未施工部分。付款方式:按照月进度付款,支付当月已完工程价款的70%,验收合格(以甲方书面验收文件为准)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结算完成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税金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满足合同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向甲方申请支付前,须为甲方开具等额合法完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甲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验证通过后,对于符合合同款项支付约定的进行支付。本合同所采购设备产品及安装工程的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自该设备安装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之次日起算;双方同意甲方有权在支付合同尾款时按本合同决算审定总价的3%提取质量保证金,该质保金于项目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满2年,且经甲方或甲方物业服务公司签字确认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由甲方返还给乙方(不计息)。乙方须在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甲方递交所有材料结算送审资料,包括甲方现场代表、工程条线负责人出具书面安装进度证明等,乙方逾期提交的,甲方有权不予结算。违约责任:甲方在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应按时交付约定的合同价款,否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附件三《供货安装条款》第8条竣工验收与结算:3、竣工验收后由乙方按月报送结算,经甲方成本主管部门审核并交甲方总公司成本主管部门审定盖章后作为确认结算造价,结算量以本合同约定及符合甲方签字管理制度的签证为准。6、(1)如结算过程中,甲乙双方就结算金额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双方同意,甲方委托**造价咨询所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鉴定结果(意见)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后,文卓公司按照约定进行施工,2021年3月31日,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其中项目最晚于2022年9月30日交付业主使用。竣工验收后文卓公司即办理结算手续,文卓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通过微信与其备注“京师国府审计***”和“阜阳中环成本***”联系,2022年12月5日,“阜阳中环成本***”回复称:“还在中环方审核,暂未回来”。因结算始终未完成,文卓公司诉至本院。
截至本案庭审之日结算仍未完成,文卓公司已收到工程款2431366元,并称该款包含抵房的1150083元。庭审中中之环公司称:“根据结算制度,结算需经新城创宏公司初审,再报新城公司复审,复审结束再报中环公司再审,目前仍处于初审阶段。”
2023年11月17日,文卓公司向本院提交阜阳中环城住宅小区结案防火门采购及安装工程(一标段)结算单,结算工程造价3129783.03元,咨询公司浙江中诚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复核人为***,建设单位复核人为***、时间为2022年2月11日,并加盖“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中环城小区项目专用章”“新城控股苏皖合约规划部结算专用章”和文卓公司公章。新城创宏公司质证称案涉合同是否完成结算应由文卓公司与中之环公司确认,对该结算单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中之环公司质证称案涉项目系中之环公司独立运营,新城创宏公司单方认可的结算文件不代表中之环公司的真实意思。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新城控股合肥区域公司2020-2022年度防火(卷帘)门买卖安装战略采购协议》、《阜阳中环城住宅小区防火门采购及安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结算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战略协议》和《阜阳中环城住宅小区防火门采购及安装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阜阳中环城住宅小区防火门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由文卓公司包工包料完成案涉防火门工程,并约定了工程款支付、质保金、结算方式、设计变更、技术质量要求等内容,该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中,文卓公司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后,双方于2022年2月11日签订结算单确定工程款为3129783.03元,并由咨询公司审核人、复核人及建设单位复核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新城控股苏皖合约规划部结算专用章”,且结算单内容和案涉合同履行情况、文卓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能相互印证,原告依据该结算单主张剩余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按照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条款,涉案工程最晚于2022年9月30日交付业主使用,质保期届满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故3%质保金93893.5元暂不予返还,扣除已付2431366元,中之环公司剩余应付工程款为604523.53元。因案涉工程早已交付,故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之环公司虽称案涉工程系合作开发,对该结算单不予认可,并称案涉工程仍在新城创宏公司初审,但根据该结算单和***微信聊天所述,新城创宏公司已经完成审核、现由中环方进行审核,中之环公司在该结算单作出的十九个月内未向文卓公司提出书面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足以推翻该结算单的证据,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文卓公司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工程结算始终未完成,且文卓公司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物化到建筑物中,与建筑物不可分割,案涉工程亦非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文卓公司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已出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可另行主张相应权利,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是同一法律问题,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
关于新城创宏公司是否应就工程款支付承担责任,《战略协议》约定合同签约甲方主体为项目公司,且未明确指向案涉工程项目,《阜阳中环城住宅小区防火门采购及安装合同》对其进行了具体化,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实为中之环公司,根据《战略协议》和《阜阳中环城住宅小区防火门采购及安装合同》也无法证明新城创宏公司有共同发包或者对工程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故文卓公司主张新城创宏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文卓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但法律并不限制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故该部分支出系非必要支出,且该费用并不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诉讼费用范围,故对原告主张的保全担保费,本院不予支持。
中之环公司提出文卓公司未开具全部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的辩解,依照合同约定,达到付款条件后,文卓公司应开具相应发票,但在中之环公司一直未完成结算的情况下,文卓公司剩余发票数额无从确定,且《战略协议》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说明中明确约定文卓公司在收到结算产值确认单才有开具发票的义务,中之环公司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中之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代理词中提出原告要求本案剩余款项均以现金支付违背合同约定,根据《战略协议》约定金额≥30万时中之环公司有权以商票形式支付合同款项,比例为合同金额的30%,且约定了根据累计合同总额确定抵房数量,但该项约定仅系对支付方式的补充约定,该约定不会导致两者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改变,也不能限制承包人依据该关系向发包人主张债权,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九十五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阳中之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文卓防火门有限公司工程款604523.53元及违约金(以604523.53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最高不超过312978.3元);
二、原告安徽文卓防火门有限公司在604523.53元范围内对“阜阳中环城住宅小区27#-33#、35#、36#、51#-53#、55#-59#、60#、63#、65#-69#、非人防地库A区及B区、人防地库一期及二期A区、71#配电房、72#配电房”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安徽文卓防火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3元,诉讼保全费4173元,合计9726元,由原告安徽文卓防火门有限公司负担1679元,被告阜阳中之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047元。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