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杭州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2789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8号楼B318房间。
负责人:***。
被告:杭州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城纪商务大厦2号楼61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杭州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