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隆辉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鸿图商砼有限公司与江苏隆辉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民初5257号

原告:邯郸市鸿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兼庄乡东耒马台一街东北1000米。

法定代表人:耿卫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姚星,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城东镇新生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陆长桂,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邯郸市鸿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邯郸市鸿图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依法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鸿图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20元,减半收取6560元,由原告邯郸市鸿图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树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