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民初5257号
原告:邯郸市鸿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兼庄乡东耒马台一街东北1000米。
法定代表人:耿卫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姚星,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城东镇新生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陆长桂,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邯郸市鸿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邯郸市鸿图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依法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鸿图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20元,减半收取6560元,由原告邯郸市鸿图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树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