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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4755号 申请人: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C座3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5827726E。 法定代表人:韩自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海安县城东镇新生村三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0373808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财产或申请人的其他财产共计1747874.96元。申请人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一百七十四万七千八百七十四元九角六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