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隆辉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3200南通润洋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隆辉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21执3200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润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中城街道(原海安镇)江海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隆辉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新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南通润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洋公司)申请执行江苏隆辉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隆辉公司给付润洋公司违约金208.23128万元;案件受理费32.3143万元、鉴定费32.6万元,由润洋公司负担30万元、隆辉公司负担34.9143万元(隆辉公司负担部分已由润洋公司垫付2.3143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润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2105455.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讼争案件在本院诉讼过程中,本案的执行需等待诉讼结果,申请执行人润洋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润洋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润洋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