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21执3200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润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中城街道(原海安镇)江海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隆辉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新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南通润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洋公司)申请执行江苏隆辉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隆辉公司给付润洋公司违约金208.23128万元;案件受理费32.3143万元、鉴定费32.6万元,由润洋公司负担30万元、隆辉公司负担34.9143万元(隆辉公司负担部分已由润洋公司垫付2.3143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润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2105455.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讼争案件在本院诉讼过程中,本案的执行需等待诉讼结果,申请执行人润洋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润洋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润洋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