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128民初379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4元,由原告河北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贾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