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7民初2895号
申请人:深圳市润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湛江市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湛江市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负责人:万井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请人)深圳市润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申请人)湛江市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被告(被申请人)湛江市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工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润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湛江市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湛江市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为4989831.43元的财产(具体查封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并由深圳市富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润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湛江市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湛江市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989831.43元的财产(具体查封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