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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润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7执9291、929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润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泥坑社区塘边路**宝盛工业区****401-2,组织机构代码:7883353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民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403253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深南大道与前海路东南角海岸时代公寓**2405织机构代码:89229861-4。
法定代表人万井泉,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工务局,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教育大楼****织机构代码:455756779。
法定代表人***,局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润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工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924048.8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以4924048.86为本金,从2017年2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工务局在其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人民币51718.65元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工务局发送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应当在其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现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工务局已将工程款人民币4924048.86元转至本院执行账户,扣除本案执行费51640.49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人民币51718.65元后余款已划入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但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工务局已经依法履行完毕其应当在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的补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7)粤0307执9292号执行受理费一案执行完毕。
二、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工务局根据(2017)粤0307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应承担的补充清偿责任已经依法履行完毕。
三、终结本院作出(2017)粤0307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