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2号
申请人: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库坑大富工业区**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20319G。法定代表人:聂燕龙,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市***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三联社区赛格新城**楼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35315L。
法定代表人:陈坚兴。
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9759277B。法定代表人:樊金田。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财保63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宝钢宝山支行31×××76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元 熹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夏金经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