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翊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翊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10538号
原告: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梅观路旁**混凝土有限公司**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79881E。
法定代表人:黄书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培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三联社区赛格新城**楼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35315L。
法定代表人:陈坚兴。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987XW。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设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设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设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18394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8369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 许 新 惠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胡莹(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