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保3934号
申请人: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库坑大富工业区**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20319G。
法定代表人:聂燕龙,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市***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三联社区赛格新城**楼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35315L。
法定代表人:陈坚兴。
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9759277B。
法定代表人:樊金田。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财保63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设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值人民币1623723.63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元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钟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