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22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6740467935。
法定代表人:王岩生,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587523192J。
法定代表人:阮召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922民初15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古田县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85688.4元及利息,并请求申请执行人对其承建的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楼工程范围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报告表、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致当事人一封信、廉政监督卡。
2、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存款等相关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厂房已被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且拍卖,申请执行人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申请参与分配该拍卖款,因相关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该拍卖款需待异议裁定生效后才可进行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前绥
审 判 员 蔡贺生
审 判 员 李 旭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卢珊珊
书 记 员 姚海娇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