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丰达酒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81民初1203号
原告: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富春大道**中宝富春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6740467935。
法定代表人:王岩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坤强,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丰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穆阳镇西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77530027A。
法定代表人:刘剑勇,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福建省领新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灯星村(鲤中工业区)鲤中综合写字楼**A会信用代码913505033996674987。
法定代表人:尤春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丰达酒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领新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珊颖
书 记 员  郑嘉倩
法条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