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81民初1211号
原告: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富春大道1号中宝富春江南7幢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6740467935。
法定代表人:王岩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坤强,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倩倩,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丰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穆阳镇西城街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77530027A。
法定代表人:刘剑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润源,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领新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灯星村(鲤中工业区)鲤中综合楼写字楼八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3996674987。
法定代表人:尤春亮,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丰达酒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领新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胜
人民陪审员  施灿锋
人民陪审员  桂文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戴灿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