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执异158号
异议人: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富春大道1号中宝富春江南7幢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6740467935。
法定代表人:王岩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崇泉,福建凡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巧玲,福建凡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1037715。
负责人:赖杰。
委托代理人:章魁衡,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大甲工业集中区海宏生产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587523192J。
法定代表人:阮召炎,总经理。
被执行人:阮召炎,男,汉族,1958年1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
被执行人:阮召慧,男,汉族,1969年4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林惠妹,女,汉族,1971年7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黄梅英,女,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阮召炎、阮召慧、林惠妹、黄梅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请求对古田县大甲镇××工业园区××#楼、××#楼(在建)工程(以下称涉案房产)进行重新评估。事实和理由:涉案房产及土地已被法院拍卖,拍卖成交价36738800元,其中××#楼评估价值3690000元,××#楼评估价值3460000元。2015年3月30日、2016年6月10日,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与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宁德海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涉案房产一般土建、水电安装工程由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签约合同价××#楼为5930000元、××#楼为8190000元。合同签订后,异议人依约施工,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由于异议人是本案工程施工人,系利害关系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规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评估,未依法通知异议人,也未将评估报告送达异议人,致使异议人对工程造价评估不知情,该评估结果与异议人施工造价相差过大,该评估结果严重错误,法院执行程序违法。
本院审查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阮召炎、阮召慧、林惠妹、黄梅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榕仲裁字第243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依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闽09执83号。2019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19)闽09执8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古田县××镇××工业园××期××号××期××号宗地及上述土地地上车间一、车间三、车间五3幢建筑物及涉案房产。2019年12月本院收到上述不动产的评估报告后向当事人送达了评估报告,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2020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20)闽09执恢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上述房地产。2020年11月25日,经淘宝网网拍竞价36次,买受人宁德市青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最高价36738800元竞得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上述房地产并付清拍卖价款。2020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2020)闽09执恢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确认拍卖成交,买受人持该裁定即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事宜。
本院另查明,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星欲诉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纠纷一案,在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请求本院预留其享有优先受偿的工程款。本院经审查后作出分配方案,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分配方案,向本院提出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该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已提供有效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报告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其有效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按照前述规定送达的,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本院在送达本案评估报告阶段异议人并未向本院披露其为本案的优先受偿权人,即其并非本院已知的优先权人,本院未向其送达评估报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本院将评估报告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已向不特定的对象公开告知。异议人认为其系涉案房产的利害关系人,其应当知道该评估报告的存在,其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未依法向本院行使救济权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异议人主张本院未依法向其送达评估报告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在本案涉案房产已处置完毕的情况下,异议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请求重新评估于法无据,其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宗务
审 判 员 兰子君
审 判 员 林 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缪霄晖
书 记 员 林绿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