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2民初4136号之一
原告:厦门建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布塘村赵厝社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淑芸,福建省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富春大道1号中宝富春江南7幢8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建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大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厦门建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建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建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建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宋 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