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道勤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9894号
原告:广东道勤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金榜居委会凤山西路25号二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47080205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赤花社区居民委员会**路边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5563747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道勤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道勤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三个月的调解期限,该期限不计入审限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道勤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589887.39元及逾期违约金60856.72元(违约金按年利率6%从2020年6月19日起暂计至2022年2月28日,之后的违约金仍按年利率6%计至被告付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之日止),服务费和违约金合共650744.11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被告在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广场XX地块的太平洋广场项目(一期)工程提供建设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该项目建筑面积188982.62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配套建筑、公共道路、园林、绿化及配套项目等;项目投资建筑与安装费用约4.5亿元,服务酬金计算按基本费用+效益费用,基本费用按工程造价4.5亿的2.5‰收取,酬金应为1125000元,效益费用=核减金额×效益计提百分率,核减率等于或少于5%的效益计提1.5%,核减率大于5%少于或等于10%的效益计提2%,核减率大于10%效益计提2.5%,付款方式:第一阶段基本费用在签订合同后10个日历天内付(1125000元)的20%即225000元(已于2019年4月8日收取);第二阶段付款:1、在完成工程预算书编制交付被告后10个日历天内付(1125000元)的10%即112500元(已于2019年7月17日收取);2、原告与被告及施工单位确定审定预算造价后10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1125000元)的10%即112500元;第三阶段付款:在项目施工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1125000元)的30%即337500元,分四个季度付款,每季度支付84375元(已于2019年7月17日、同年11月15日收取第一、二季度各84375元,共168750元,尚欠第三、四季度共168750元);第四阶段支付时间为施工总包或专业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10个日历天内按实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包括基本费用和效益费用),扣减已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用,被告向原告一次付清相应部分余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逾期付款按拖欠酬金乘以年利率6%,再乘以拖欠时间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道勤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但被告只支付咨询服务费506250元,尚欠589887.39元。
被告太平洋公司辩称,一、同意解除案涉服务合同,合同自答辩人收到起诉状之日即2022年4月22日解除。
二、被答辩人请求支付基本费用的计算基数目前尚无法确定(效益费用的具体金额参考下文),应待最终工程价款结算后主张。《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第24.1.2条明确约定,基本费用按案涉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暂定4.5亿元,以最终结算价为准,而现在案涉项目答辩人与总承包人就工程价款的结算产生争议,案件尚在佛山中院审理中,法院最终支持总承包人的工程款具体是多少还没法确定,故本案被答辩人对基本费用的主张应待工程价款确定后另行主张。
三、即便法院认为各种服务费用的具体金额可以确定,被答辩人对服务费用的计算也错误。
(一)、经答辩人与总承包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太平洋广场项目(一期)的建设工程价款为367852005.07元,答辩人已支付全部基本费用。《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第24.1.2条约定,基本费用按案涉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暂定4.5亿元,以最终结算价为准)的千分之二点五计算。
2019年12月31日,答辩人与案外人签订了《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广场(1-1地块)一期工程结算及二期相关合同条款调整协议书》,该协议书第1.1条约定,截止至2019年11月30日,案涉项目一期建设工程价款合计为397401548.14元。因该协议书是答辩人的名义大股东杭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指示答辩人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也是南通二建的高管和股东)签订,故该协议部分条款有悖公平合理,违背了答辩人真实意愿。其中,在附件1的第四项其它部分产值1中将售楼中心装修款改为10000000元,而实际上,2018年11月30日,南通二建送答辩人审核的《工程结算书》上该售楼中心装修款为8504147.4元,即其它部分产值1中的售楼中心的工程款多计了10000000-8504147.4=1495852.6元。同时,其它部分产值2中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和双方财务往来款不在被答辩人提供的服务范围内,不属于工程造价,该两笔款项应从建设工程价款397401548.14元中予以扣除。故案涉项目的建设工程价款为397401548.14-1495852.6-9240000-11163690.47=367852005.07元。也就是说,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中的基本费用为367852005.072.5‰≈919630元。
根据《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第24.2条关于“付款方式和条件”的约定,第一阶段答辩人应支付91963020%=183926元;第二阶段第二部分应支付91963010%=91963元;第三阶段应支付91963030%6/12=137944.5元(合同第24.2.3条约定,本项目施工期间,答辩人才需向被答辩人支付服务费,而被答辩人只提供了2019年3月-8月的进度款审核服务且后续项目停工,故第三阶段基本费用应减半,只需支付前两季度费用);第四阶段应支付0元。即基本费用合计应支付183926+91963+137944.5+0=413833.5元。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支付基本费用225000+112500+168750=506250元,多支付的92416.5元应当计入应支付的效益费用中。
(二)、进度款审核的效益费用应为287438.69元。案外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报送答辩人审核的2019年3月份的进度款产值为6381264元,经审核后确定的进度款产值为4107946.57元,而非3259998.29元,核减率大于10%,当月效益费用为(6381264-4107946.57)2.5%≈56832.94元。综上,答辩人尚欠被答辩人服务费用287438.69-92416.5=195022.19元。
(三)、对于从2020年6月19日起诉违约金无异议,但违约金应以尚欠服务费用195022.1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0年6月19日起算计至2022年2月28日为20119.79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被告在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广场1—1地块的太平洋广场项目(一期)工程提供建设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该项目建筑面积188982.62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配套建筑、公共道路、园林、绿化及配套项目等;项目投资建筑与安装费用估算为4.5亿元,服务酬金计算按基本费用+效益费用,基本费用暂按工程造价4.5亿的2.5‰收取,酬金应为1125000元,效益费用=核减金额×效益计提百分率,核减率等于或少于5%的效益计提1.5%,核减率大于5%少于或等于10%的效益计提2%,核减率大于10%效益计提2.5%;付款方式:第一阶段基本费用在签订合同后10个日历天内付(1125000元)的20%即225000元(已于2019年4月8日收取);第二阶段付款:1、在完成工程预算书编制交付被告后10个日历天内付(1125000元)的10%即112500元(已于2019年7月17日收取);2、原告与被告及施工单位确定审定预算造价后10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1125000元)的10%即112500元;第三阶段付款:在项目施工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1125000元)的30%即337500元,分四个季度付款,每季度支付84375元(已于2019年7月17日、同年11月15日收取第一、二季度各84375元,共168750元);第四阶段支付时间为施工总包或专业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10个日历天内按实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包括基本费用和效益费用),扣减已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用,被告向原告一次付清相应部分余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逾期付款按拖欠酬金乘以年利率6%,再乘以拖欠时间计算违约金。
签订合同后,原告于2019年3月-8月向被告送交了进度款审核表,其中3月的进度款审核效益费用为78031.64元,4月为70084.64元,5月为48315.44元,6月为81643.19元,7月为16048.11元,8月为14514.37元。被告对于4-8月的效益费用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报送的3月份的数据有差错,认为该月份施工单位送审的进度款造价为6381264元、审核进度款造价为4107946.57元,而非原告送审载明的施工单位送审的进度款造价为6381264元、审核进度款造价为3259998.29元。
2019年11月18日,原告对2019年9月份产值进行了审核并发送给被告工作人员。2019年12月2日,原告对2019年10月份产值进行了审核并发送给被告工作人员。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与建设方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广场1—1地块的太平洋广场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及二期相关合同条款调整协议书》,对截止至2019年11月30日的工程款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397401548.14元,其中包括售楼中心装修款1000万元,欠付工程款利息及双方财务往来款20403690.47元。在该协议书中显示,2019年3月结算造价为4107946.57元。
庭审后,原告向本院出具了一份书面声明,同意售楼中心装修款按8504147.4元计算。
本院认为,诉讼中,被告同意解除涉案《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并确认该合同于其收到本案应诉材料时(2022年4月22日)已解除,故本院确认《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已于2022年4月22日解除。
本案双方争议最大的事项为结算的服务费用总额为多少。根据合同的约定,服务费用由基本费用和效益费用构成,基本费用以项目工程的最终结算价作为计算依据,按2.5‰计算;效益费用=核减金额×效益计提百分率,核减率等于或少于5%的效益计提1.5%,核减率大于5%少于或等于10%的效益计提2%,核减率大于10%效益计提2.5%。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与施工方经结算,该工程结算金额为397401548.14元,但其中包括了欠付工程款利息及双方财务往来款20403690.47元,该部分费用实质上并非工程款,不应纳入计算本案服务费用的范围。另在该份结算书中,售楼中心装修款1000万元,原告同意该项装修款按8504147.4元计算。故涉案工程用以计算本案服务费的结算金额为397401548.14元-20403690.47元-(10000000元-8504147.4元)=375502005.07元,以该金额计算出的基本费用为375502005.07元×2.5‰=938755.01元。根据本院所查明的事实,原告提供了2019年3月至10月的审核服务,即提供了两个季度又两个月的服务,其应取得第一、二阶段及第三阶段中两个季度又两个月的的基本费用,计算为938755.01元×20%+938755.01元×20%+938755.01元×30%÷12个月×8个月=563253元。被告拖欠的效益费用为2019年3月至8月的效益费用,被告对原告主张的2019年4月至8月的效益费用230605.75元不持异议,但对2019年3月份的有异议。经审查,被告与施工方共同签署的《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广场1—1地块的太平洋广场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及二期相关合同条款调整协议书》显示,2019年3月结算造价为4107946.57元,该协议书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双方所对账确认,故应以该金额作为计算3月份效益费用的依据。该月份施工单位送审的进度款造价为6381264元、审核进度款造价为4107946.57元,核减率大于10%,按2.5%计算为(6381264-4107946.57)2.5%≈56832.94元。即2019年3月至8月的效益费用共为287438.69元。综上,原告应取得的服务费用为563253元+287438.69元=850691.69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506250元,尚需要支付344441.69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至第五百六十七条、第八百七十八条、第八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东道勤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4月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于2022年4月22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道勤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44441.69元及违约金(以344441.6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20年6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道勤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53.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道勤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793.72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淑娴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