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江轮船有限公司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与重庆恒春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财保77号
申请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242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恒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345949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恒春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478093.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取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一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