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执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9343815D。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飞雄,江苏宏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吴伟平,男,汉族,1970年3月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蒋忠伟,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江苏丽瑞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53842857F,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吴伟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莉娟,女,汉族,1970年10月21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3389820G,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蒋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常州金坛沐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91158044L,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徐小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2民初5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所欠借款本金290万元、利息及诉讼费用,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伟平、赵莉娟名下有坐落于常州市××人民路××房产,但该处房产已被他案在先查封。被执行人蒋忠伟与案外人陆亚君共有坐落于湖塘镇××时代家俱广场××、××、××、××房产,但上述房产均已设定抵押,且已被他案在先查封。被执行人吴伟平名下有苏D×××××及苏D×××××车辆两辆,但上述车辆使用年限较长,且目前下落不明。上述财产本院均已轮侯查封,但目前暂无法处置。另未查得上述被执行人有其它适合执行财产及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程序性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锟
审判员 陈 健
审判员 何家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绮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