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区和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业博机械有限公司、陆海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412执2048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和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228621-2,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蒋华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栋,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萌祖,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业博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379751-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陆海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陆海林,男,1988年2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江阴市,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执行人:蒋忠伟,男,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陆亚君,女,1976年12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38982-0,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蒋忠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蒋曾平,男,1952年1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蒋丰,男,1977年11月22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罗禾妹,女,1955年1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蒋琳,女,1979年12月4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江苏丰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717686-7,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蒋曾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07228-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和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业博机械有限公司、陆海林、蒋忠伟、陆亚君、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曾平、蒋丰、罗禾妹、蒋琳、蒋艳、江苏丰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臣公司)、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但暂时无法处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玉宇
代理审判员  周建阳
代理审判员  宋 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