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申1077号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青,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丽娟,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变更名称),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泓口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宋小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威,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蒋忠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永平因与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华公司)、一审第三人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博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永平以与苏华公司、伟博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永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永平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晓璐
审 判 员 鲍颖焱
审 判 员 潘四海
法官助理 杨 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常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