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412执恢417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和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228621-2,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蒋华兴。
陆亚被执行人:江苏业博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379751-6,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陆亚法定代表人:陆海林。
陆亚被执行人:***,男,1952年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5201024713,汉族,住常州市广化街20号丰臣海悦广场17楼。
陆亚被执行人:陆海林,男,1988年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1198802205818,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西工业集中区。
陆亚被执行人:蒋忠伟,男,1975年1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511104718,汉族,住武进区牛塘镇路西工业集中区。
陆亚被执行人:蒋丰,男,1977年11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7711221031,汉族,住常州市广化街20号丰臣海悦广场17楼。
陆亚被执行人:罗禾妹,女,1955年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550105472X,汉族,住常州市广化街20号丰臣海悦广场17楼。
陆亚被执行人:君,女,1976年12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7612085760,汉族,住武进区牛塘镇路西工业集中区。
陆亚被执行人:蒋琳,女,1979年12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7912043841,汉族,住常州市广化街20号丰臣海悦广场17楼。
陆亚被执行人: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38982-0,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西工业集中区。
陆亚法定代表人:蒋忠伟。
陆亚被执行人:江苏丰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717686-7,住所地常州市。
陆亚法定代表人:***。
陆亚被执行人: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07228-6,住所地常州市。
陆亚法定代表人:徐国华。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和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业博机械有限公司、***、陆海林、蒋忠伟、蒋丰、罗禾妹、陆亚君、蒋琳、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丰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邹商初字第00001号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江苏业博机械有限公司、***、陆海林、蒋忠伟、蒋丰、罗禾妹、陆亚君、蒋琳、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丰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和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0958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蒋丰所有的座落于××鹤××新都××单元××室的房产。续查封被执行人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常州市新北区丰臣国际广场的四十三套不动产,(具体房号为:Z号楼13号;A号楼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3501号;C号楼102、110、112、113、114、116、123、201、203、204、211、212、213、214、215、216、217、301、302、303、304、305、306、401、402、405、407号;A号楼2610、2805、2807、2809、2810号)【土地证号:常国用(2014)第30808号】;续查封被执行人蒋丰名下座落于电业宿舍3号楼2207室的房屋;续查封被执行人罗禾妹名下座落于鹤苑新都1幢丙单元901室的房屋;续查封被执行人蒋忠伟、陆亚君名下座落于武进区湖塘镇新时代家具广场1-D301、D401、D501、D112号的不动产(常房权证武字第××、11××91、11××96、11××92号);前述所有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1日止。本案中申请人依法受偿1509779元,同时其申请暂无处置前述查封资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处置及查封的资产外,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家亮
审判员 陈 建
审判员 戴 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酉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