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412民初5440号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9343815D,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江头村委东干村**号,现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江苏丽瑞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53842857F,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咀头村龙溪新村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莉娟,女,汉族,1970年10月21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3389820G,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常州金坛沐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91158044L,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长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丽瑞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莉娟、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沐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江苏丽瑞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莉娟、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沐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000元及利息322538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18日止)及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间的全部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并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4000元;二、被告***、江苏丽瑞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莉娟、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沐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同意于2016年6月14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内,向被告***发放最高额度为3000000元的借款;同日,原告与被告***、江苏丽瑞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莉娟、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沐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江苏丽瑞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莉娟、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沐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在法定浮动幅度范围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浮动幅度,计算出实际执行利率在借据中载明,结息方式为按月结付,逾期还款利率在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浮50%计收利息。同时,《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书》也约定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包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故借款人、保证人应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将贷款3000000元打入被告***的账户,被告***于2017年6月9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29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息,担保人也未能履行担保责任,经原告催要无着,请贵院判如所请。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
1、2016年6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欠息明细表、收回贷款凭证,用于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关系,被告结欠原告借款本息的事实;
2、2016年6月14日,原告与被告***、江苏丽瑞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莉娟、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沐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二份,用于证明被告***、江苏丽瑞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莉娟、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沐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
3、2018年5月28日,原告与江苏宏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律师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用于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需支付的律师费154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900000元及利息是事实,本案代理费过高,请求法庭酌情调整,希望双方协商解决。
被告江***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是事实。
被告***、赵莉娟、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沐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江苏丽瑞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最高额为人民币3000000元的借款,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14日至2017年6月12日,按月结息;如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浮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原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复利,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等)。如被告***未按期归还本息,原告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合同项下所有到期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双方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告***发放借款计300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息9.1‰;被告***于2017年6月9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催要无着,诉来院要求处理。经结算,暂计算至2018年6月18日被告***结欠原告借款本金计2900000元,利息、罚息计322538元,合计3222538元。
另查明,2016年6月14日,原告与被告***、江苏丽瑞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莉娟、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沐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被告***、江苏丽瑞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莉娟、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沐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在最高额为3000000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包含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原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双方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
再查明,2018年5月28日,原告与江苏宏银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律师代理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委托该所律师代其进行本案诉讼,原告需向该所支付代理费154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原告与被告***、江苏丽瑞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莉娟、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沐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原告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未能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本息,属违约,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被告***、江苏丽瑞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莉娟、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沐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江苏丽瑞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莉娟、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沐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结欠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丽瑞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莉娟、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沐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被告***、赵莉娟、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沐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错误的,属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针对被告***认为原告收取的律师费过高,要求调整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本院按律师收费标准的下限确定律师费计11400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计2900000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18日利息、罚息322538元,合计3222538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6月19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律师费114000元;
二、被告***、江苏丽瑞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莉娟、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沐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所欠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在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丽瑞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莉娟、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沐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813元,由被告***、***、江苏丽瑞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莉娟、江苏伟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沐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