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06民初5815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被告:广州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北路620号卡佛·PARK507室。 法定代表人:徐枭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分别系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原告**诉被告广州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千度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千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枭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标的为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万科米酷A3栋-112铺装修施工工程,包干总价238000元,工期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3月15日。合同第二款第二条约定“必须顺延工期时,双方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双方于3月15日签订《工程延期签证》,以书面形式确认工程完工延期至2021年4月2日。据此,双方约定有效的完工日期应为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2日,在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及相应配合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并没有按照《装修施工合同》及《工程延期签证》约定的2021年4月2日完工,且没有给出逾期未完工的合理解释和补偿方案。期间原告多次以面谈、电话、微信等方式催促被告加快进度(仅微信记录就有17次之多),并多次声明被告逾期已对原告造成了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房租、物业费、员工工资、税金等,被告均没有正面回复,也未采取加快进度避免原告损失扩大的有效措施。虽被告此后多次提交新的《进度计划表》,但属于单方面行为,并未获得原告书面认可和免责确认,实际施工中同样也未按《进度计划表》如期履行。直至2021年9月13日原告才勉强完成装修施工,并出具了《竣工图》和《结算表》,逾期违约时间长达164天,总耗时为合同约定有效工期的2.8倍。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以下违约事实并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双方在9月27日原告店铺开业后,关于逾期和工程款结算的沟通过程中,原告以被告逾期违约和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不予验收为由拒绝结算工程款。被告对质量问题不作回应,仅辩解称其逾期的部分原因是因为原告提出的设计变更造成的。施工期间原告主动提出了楼梯扶手栏杆、飘檐(造型飘台)高度共两项变更内容。原告在2021年3月29日提出飘檐高度变更,施工总面积3.66平方,此项工序合同材料费报价300元,人工费报价483元,共计783元,仅占合同额的0.3%。从工作量和报价来看变更所产生的工时非常少,对整个项目进度影响微乎其微。如果因此项变更会造成被告无法在约定的4月2日之前完工,被告应根据合同条款告知原告并提出书面的延期完工申请。同时截至4月2日,除飘檐以外被告还有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楼梯结构等大量的基础性硬装工作没有完成,灯具、电气、玻璃的安装更遥不可及,说明飘檐高度变更不是导致其逾期的主要原因。原告在2021年4月20日提出楼梯扶手栏杆变更,此时被告并未按原设计在4月2日之前完成楼梯扶手栏杆的施工,已逾期违约。而且从被告提交的《结算表》可以看出“飘檐返工、楼梯扶手栏杆差价”两项共计4372元,扣除“飘檐返工”价值783元,可以判断楼梯扶手栏杆变更价值不会高于3589元,仅占合同额的1.5%。从生活常识和合同价值判断,此项变更对整个项目进度影响也很小。如果因此项变更会造成被告的进度延期滞后,根据合同条款被告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变更会造成的延期后果,由原告根据后果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此时被告并没有提出可能导致延期的质疑和免责声明,可看出被告默认了此变更对后面的工期和进度不会有影响,也说明原告提出的楼梯扶手变更对被告的逾期完工没有造成影响。基于被告对造成的逾期事实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也没有合理依据来证明责任不在被告或责任在于原告或第三方。作为履行施工行为的责任主体,没有受到原告或第三方的不利影响,应认定逾期的责任完全在于被告。《装修施工合同》第八款第二条“乙方违约责任”约定:“乙方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合同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产生的房租、管理费等可预期的一切损失。逾期完工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也由乙方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被告因自身管理能力差、人员安排不到位、效率低、拖工、质量不合格返工整改等原因导致逾期违约,应当承担合同总价30%的逾期违约金即71400元,承担逾期164天的店铺租金154816元(月租金28320元/30天×164天),承担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13日期间原告缴纳的土地使用税10042元(月纳税2215.21元/30天×136天),承担逾期164天的物业管理费10693.84元(月物业费1956.19元/30天×64天),承担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9月13日期间租赁的商铺广告位闲置产生的租赁费6600元(月租赁费2200元/30天×90天),承担2021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的员工工资15750元,承担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期间的员工宿舍租金7910元。二、被告施工交付的二楼“造型地梁及柱子、铁艺栏杆制作”两项内容存在不按图施工,完工交付与设计图纸不符的情况。微信沟通记录显示原告于5月7日提出不合要求须整改,直至最后完工被告依然没有按要求整改。合同报价中“造型地梁及柱子”材料价值734元,人工费价值817元,共计1551元。“铁艺栏杆制作”材料价值798元,人工费价值403元,共计1192元。两项共计2743元。《装修施工合同》第八款第2条“乙方违约责任”约定:“乙方材料工艺不合格不满足要求的,乙方须及时整改。5天内整改不达要求的,甲方将处以该项材料和工艺内容的合同价值30%的罚款,直至彻底整改完成。造成的延期完工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也由乙方承担。”据此,因至今仍未整改,原告应有权从被告结算款中扣除质量不达要求相应内容款项即2743元,同时被告应承担合同价值30%罚款即822.9元。三、被告实际完工的装修交付中,存在工序和材料数量虚报。虚报内容具体包括:二楼造型花几麻石围边,材料价值411元,人工费价190元,总价值601元。二楼墙面影像店造型框制作,材料价值1079元,人工费价值1779元,总价值2858元。以上虚报工艺和材料总价值3459元。原告应当有权从被告结算款中扣除虚报相应合同款项即3459元。四、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墙面饰面装修既达不到设计《效果图》要求,也达不到原告主观要求。《装修施工合同》第五款“质量标准及验收”第1条约定:“以《工程量报价单》、《施工图》、《效果图》等设计文件作为参考,参考文件相互之间或文件与甲方要求有冲突的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的以甲方最终要求为准。”第4条约定:“工艺及验收标准签订合同前双方已充分沟通,乙方对甲方所要求的风格、设计效果及功能非常清楚。对甲方可能在工艺、材料和效果上存在的主观认识和判断完全理解,并接受甲方可能对施工工艺、材料提出的变化和调整,并对可能带来的风险有清晰预知。”综上,被告最终交付的效果应以原告要求为标准。从微信群沟通记录可以看出,被告最后的尝试依然不能满足原告及设计要求。被告在5月30日施工失败后,墙面装修进度处于停滞状态,为避免工期拖延造成更大损失,双方协商墙面的材料和施工暂时由原告解决,材料及施工费由原告先行承担。被告涉及不能履行合同施工内容包括:一楼墙面砂浆找平清水墙饰面,材料费价值4301元,人工费价值9361元,总计13662元;二楼墙面砂浆找平清水墙饰面,材料费价值4541元,人工费价值9349元,总计13890元。一楼、二楼墙面施工合同总价值27552元。被告有责任完成此项内容的施工,但却没有能力履行,导致最终无法交付该装修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原告因防止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扩大,采取了先自行解决材料及施工的应对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据此,原告应有权从被告结算款中扣除未履行相应内容合同款项即27552元,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根据被告在10月5日提交的《出席川菜餐厅项目结算表》统计,被告主张结算金额为266387元,应扣除质量不达要求相应内容款项2743元,并承担合同价值30%罚款822.9元;扣除虚报数量相应合同款项3459元;扣除未履行相应内容合同款项27552元;承担逾期违约金71400元;承担店铺租金损失154816元;承担原告缴纳的土地使用税10042元;承担物业管理费损失10693.84元;承担商铺广告位闲置产生的租赁费损失6600元;承担员工工资损失15750元;承担员工宿舍租金7910元。结合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已支付被告的合同款215068元,被告应赔偿原告合同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共计260469.74元。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合同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共计260469.7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千度公司辩称:不同意**的所有诉请。理由如下:第一,涉案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根据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即使双方没有书面验收工程,但**已投入使用,又以施工质量不合格为由不予支付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在诉状中提到的几处施工变更的问题,这属于**在签约后单方要求变更,且合同有明确约定,即使存在变更,只要总的局部的变更不超过工程总价值的10%,工程价格不予调整,所以原告主张有几处施工跟合同当时约定不完全一致而要求扣减没有依据。第三,关于**主张的工期问题,签约后由于**存在明确不配合的情况,还有材料不能及时到场,多次单方要求变更原来的设计图及单方增加工程量,而这些增加变更或者更改双方均没有约定相应的竣工时间,所以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也一直都是通过微信、电话及现场再沟通,合同延期完工的责任应当归责于**,且千度公司保留追究因**一方导致窝工损失的权利。第四,**所主张的这些损失,不属于装修工程的一个直接损失,而是属于其自身应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我方不同意支付。 经审理查明:千度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20日,经营范围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2020年12月25日,**(甲方)、千度公司(乙方)双方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万科米酷A3栋-112铺(简称涉案铺位)装修施工项目(简称涉案工程)进行施工。装修内容详见附件《工程量报价单》、《施工图》、《效果图》,工程包干总价238000元。工期拟定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3月15日(春节施工放假时间为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7日)。在施工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必须顺延工期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和变更设计图纸而不能继续施工……施工过程中如需要局部材料或工艺变更,导致工程量或造价增减变化不超过原价值的10%,结算不受影响,按合同总价执行。合同总价是《工程量报价单》、《施工图》、《效果图》中全部内容的包干总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运输、交通、包装、保护、存储、保管、人员及财产保险费用等一切费用。施工过程中如需要局部材料或工艺变更,导致工程量或造价增减变化不超过原价值的10%,结算不受影响,按合同总价执行。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增加装修项目或内容(非工艺调整),扣除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成本降低后仍然超出原合同包干总价的,超出部分按实际完成量另行结算。质量标准即验收:1、以《工程报价单》、《施工图》、《效果图》等设计文件作为参考,参考文件互相之间或文件与甲方要求有冲突的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的以甲方最终要求为准……4、工艺及验收标准签订合同前双方已充分沟通,乙方对甲方所要求的风格、设计效果及功能非常清楚。对甲方可能在工艺、材料和效果存在的主观认识和判断完全理解,并接受甲方可能对施工工艺、材料提出的变化和调整,并对可能带来的风险由清晰预知。5、如果由于材料的复杂性、交付数量巨大或其他甲方认为正当的理由,使得甲方无法在交付时对材料工艺进行及时检验或由于材料工艺缺陷的隐蔽性导致甲方在交付时未能查验出材料工艺的质量瑕疵,甲方在交付后一年内发现乙方提供的材料工艺与前述标准或规范不符,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修理,更换、修理的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拆除、搬移及修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质量保证期自修理或更换符合合同约定之设备的次日起重新计算。6、本合同相关条款中凡与乙方责任或义务相关及由乙方原因所引起涉及各项材料、工艺的更、换、补、退等情形,所发生相关的任何价款、成本、费用等均应当由乙方承担。付款方式:……第四期:整体工程完工验收,经双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尾款23800元;增加项目款项与第四期款一起结算支付。甲方按时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项。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两天内向甲方缴交施工组织计划书及施工进度表……4、严格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保证质量、按时完成和交付使用。甲方违约责任:1、逾期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当期应付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在施工中由于甲方原因(施工条件受到严重影响、不按期付款、设计变更等)使乙方被迫停工,工期顺延……5、无故毁约,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违约方须赔偿对方合同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也由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合同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产生的房租、管理费等可逾期的一切损失。2、逾期完工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也由乙方承担。3、乙方材料工艺不合格不满足要求的,乙方须及时整改;5天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甲方将处以该项材料和工艺内容的合同价值30%的罚款,直至彻底整改完成,造成的延期完工责任由乙方承担等。 合同签订后,千度公司进场施工。 2021年3月15日,千度公司与**签订《工程延期签证》。《工程延期签证》载明:原合同工期为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3月15日,现双方同意工***至2021年4月2日。 2021年6月10日,千度公司与**签订《出席川菜餐厅门头预算报价表》。报价表载明:增加工程量相应工程款为24215元。 2021年6月23日,千度公司、**确认工程增项2800元。 2021年7月18日,千度公司通过微信方式向**发送《施工进度总计划表》(无千度公司、****签字)。该表载明:(1)施工工序“泥水施工”:施工项目“楼梯扶手修补”,工种“泥水工”,计划人数“1人”,计划工日“1天”,工期2021年7月18日。(2)施工工序“木工施工”:施工项目“室内新增飘檐制作”,工种“木工”,计划人数“2人”,计划工日“2天”,工期2021年7月18日至7月19日;施工项目“室外门头”,工种“木工”,计划人数“2人”,计划工日“4天”,工期2021年7月20日至7月23日。(3)施工工序“油漆进场”:施工项目“地面卫生清理”,工种“杂工”,计划人数“2人”,计划工日“1天”,工期2021年7月21日;施工项目“地坪漆打样”,工种“油漆工”,计划人数“1人”,计划工日“1天”,工期2021年7月22日;施工项目“地坪漆大面施工”,工种“油漆工”,计划人数“2人”,计划工日“3天”,工期2021年7月23日至7月25日;施工项目“室外门头、飘檐油漆”,工种“油漆工”,计划人数“1人”,计划工日“2天”,工期2021年7月25日至7月26日;(4)施工工序“安装类”:施工项目“玻璃安装”,工种“供应商”,计划人数“2人”,计划工日“1天”,工期2021年7月20日;施工项目“门头布线、灯具、音响、监控安装”,工种“电工”,计划人数“2人”,计划工日“2天”,工期2021年7月19日至7月20日;施工项目“电线杠、装饰电线、装饰绝缘瓶”,工种“电工”,计划人数“2人”,计划工日“1天”,工期2021年7月21日。(5)施工工序“功能测试”:施工项目“灯、开关、给排水测试”,工种“水电工”,工期2021年7月21日。(6)施工工序“扫尾工程”:施工项目“卫生清场及内部验收”,工期2021年7月26日。 2021年10月5日,千度公司向**通过微信发送《出席川菜餐厅装修项目结算表》。该结算表载明:合同内总价268043元(按238000元结算);增项部分包括:增项签证单1(金额6518元)、增项签证单2(金额2800元)、保险代购868元、门头制作增项(金额24215元),增项合计34401元;结算总计272401元。 2021年11月22日,千度公司委托的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向**邮寄《律师函》,催收工程款。该函其中载明:装修工程于2021年8月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共计已付工程款215068元,千度公司曾向**发出《请款申请单—工程结算表》,该工程结算总造价为272401元(合同价款238000元+代付保险868元+增项24215元+增项9318元),请**支付工程款57333元。 2021年12月28日,本院立案受理千度公司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号(2021)粤0106民初43053号(简称43053号案)。该案中千度公司诉称其于2021年8月23日施工完成并交付给**。千度公司诉请:1、**支付千度公司工程款57333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以57333元为基数,按5‰/日的标准,从2021年10月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2、**承担千度公司支出的律师费13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受理费、保全费。 2022年2月9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将43053号案与本案合并审理。 关于双方往来款项,千度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明细查询截图3张。截图分别载明:2020年12月29日**向千度公司支付96068元,附言为出席装修首期款;2021年4月7日**向千度公司支付71400元,附言为装修进度款;2021年6月23日**向千度公司转账47600元。2、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份。回单载明:2020年12月30日千度公司代替**支付保险费868元。**表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 关于千度公司主张的2021年4月25日增加工程款6518元,千度公司提供如下证据:1、《工程增项变更单》。该变更单载明:增项变更内容包括:风管位砌墙拆除,数量8.5平方米,单价76元,金额646元;楼板修补,数量1项,单价1500元,金额1500元;飘檐返工拆除,数量1项,单价650元,金额650元;飘檐制作,数量3.56平方米,单价279元,金额993元;铁艺扶手变更为混凝土扶手,数量21.49平方米,单价127元,金额2729元;合计6518元。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中载明:4月25日千度公司一方向**发送“工程增项单”并称“另外,**这个是那个返工的飘檐和混凝土扶手增加的一部分费用,您抽时间看一下,没问题全工就要安排施工了”,其后千度公司发送施工图。对此,**表示: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未经我方确认,千度公司在10月5日出具的结算表中该增项金额为4372元,但上述增项变更单金额为6518元;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千度公司进一步表示:我方在4月25日通过微信将上述增项变更单发送给**,且**对完成的施工现场图没有异议,我方发送的结算单的金额也是写6518元,并非**所说的4372元。 千度公司对其律师费损失提供如下证据:1、《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载明: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乙方)接受千度公司(甲方)委托,甲方支付乙方一审诉讼阶段律师代理费13000元。2、律师费发票。发票载明:开票日期2021年12月24日,销售方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购买方千度公司,律师费13000元。**表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千度公司为证明双方确认**配合的事项,提供以下证据:1、《甲方配合事项表》。该表载明:2021年1月18日,现场交底协调会;2021年1月25日前,空调定点布管、新风系统布管,厨房设备提前进场对接尺寸电位等;2021年1月31日前,消防布管、喷淋头;2021年3月18日到19日,灯具到货;2021年3月18日至19日,到场安装广告字;2021年3月20日至22日,家具类调灯位;2021年3月23日至1月25日,喷绘、贴画、植物、配饰。2、2021年1月8日的“出席特色餐厅施工沟通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截图载明:2021年1月8日千度公司向**发送《施工进度总计划表-出席》,**回复:“好的,收到”。 千度公司为证明因**增加工程量等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提供以下证据:1、“出席特色餐厅施工沟通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6份。其中3月22日**称:“他们要把新的风管定做好现场拆了马上装上去。”4月6日**称:“需要物业到现场一起协商,我明天回广州来处理这个事情。”5月10日**称:“灯光要再看现场才确定,订货一周时间。”6月1日**称:“硬盘还没有到货吗?可能单独发。”7月12日**称:“地面和增加的造型你们要抓紧安排进场了。”2、千度公司与万***商业广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中:2021年4月2日千度公司称:“***,清明假期是不允许施工是吗?没有噪音的可以吗?”万***商业广场回复称:“是的。公司通知是不可以。”2021年4月16日万***商业广场称:“明后天是周六日不要施工哦。”3、现场施工照片多张。**表示:对上述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2,因节假日及周末不能施工导致的进度影响不应归责于我方,千度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 千度公司为证明涉案工程**已于2021年9月28日实际使用,提交以下证据:1、广州市天河区新塘筵席小舍餐饮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大众点评APP店铺介绍及评价截图。评价截图载明:9月28日昵称“dpuser_4300261163”用户称:“新开餐厅,有促销,性价比极高!”**表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关于上述2021年7月18日《施工进度总计划表》。**表示:该证据证实千度公司向其**在2021年7月26日完工。千度公司则表示:因**现场多次要求变更,单方要求更改和增项,导致无法按期完工。 **提供微信群[群成员包括:千度公司总经理**,千度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枭敏,千度公司项目经理全中飚,**,**(**一方人员)等]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千度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工,且装修工程存在不按图施工等诸多质量问题,千度公司没有合理解释和正当理由。其中载明:2021年4月2日徐枭敏称:“**,您好!这边是万科物业发送的关于清明假期项目停止装修的通知,我也已经跟物业那边沟通过了,这边明确无噪音施工项目也不允许做,所以这边清明节假期该项目要暂停施工3天,请知悉”。2021年4月7日**发送照片并称:“这个门怎么切成这样了”“拦腰切断看着四不像”。2021年4月10日**发送现场照片并称:“地面出线有的地方用的黄腊管,一浇水泥就成死线了,以后线有问题拉不动的”“该用弯头还是要用弯头,还有个别地方预留的空管没固定住脱离了”“浇水泥前要统一检查下”,全中飚回复称“好的,收到”“明天我过去”。2021年4月14日**@徐枭敏称“**麻烦你针对现在进度重新排下完工时间”“后面我这边也抓紧其他设备的到场,不能再拖拖拉拉,耗不起”,全中飚回复称“好的,大家抓紧点”,徐枭敏回复称“收到,**”。2021年4月16日徐枭敏@**称“以下是跟全工沟通过现场情况后调整的后期的施工进度表,请您查收”并发送《施工进度表》,**回复称“收到”“严格按照进度执行,确保按期完工”。2021年4月21日**称“今天进度怎么样,对照进度表已经滞后了”,全中飚回复称“一楼,地面找平”,**接着称“月底必须交出来了,厨房设备月底要进”“说的空调和消防周四可以进,又要延后了”。2021年4月26日**称“今天26号了,这情况厨房设备怎么进得来”,全中飚表示“明天六个人”,**接着表示“厨房设备安装通好电还要燃气管道施工,要留时间给别人的”“抓紧了,51放假不能施工,一过月底又拖了一周时间”。2021年5月7日**称“房间的柱子,现在的定位不是按图施工的,有一张台又放不下”“**明天要来现场吗”“有几个地方工艺我觉得有点问题”,**回复称“好的,我明天上午过去,10点左右到现场”。2021年5月21日**称“**形状跟图纸对不上”“工艺上的问题你们愿意返工就返工吧”“你们不怕费工我也不怕”“错误施工导致的时间滞后责任你们负责”“我不会再让步”,**发送现场照片、施工图纸并表示“**,和图纸上形体基本一致”,**又称“不一致,图纸里两个**间隔开的,圆弧形状也不一样”“尺寸有误差我能接受,接受不了的是现场拍着脑袋想怎么做就怎么”,**接着称“晚点我和全工沟通一下”,**接着称“还没人发现,前面这么多问题全是做完了我到现场才发现”“还有时间已经严重逾期”。2021年5月28日**@徐枭敏称“门头和外墙广告位装修没问题了,走流程还要两天,可以准备施工了”“侧门不让做广告,保持现状不变,报价先给我确认”,徐枭敏回复称“好的,我这边出一下报价给您确认先”。2021年7月9日**发送楼梯扶手视频并称“扶手好几个衔接处都断开了”“摇摇欲坠”,全中飚回复称“收到,我过来看一下”。2021年7月13日**@徐枭敏称“你跟全工确认下,拟个进度计划给我,好安排开业时间”,徐枭敏回复称“好的”。2021年7月14日**催促进度计划表,2021年7月15日徐枭敏回复称“**,这边在安排工人,最近工人比较忙”,**发送现场照片并表示“早就通知你们进度了,要提前找人”“现在空着没人干活,一天损失惨重”。2021年7月18日徐枭敏发送《施工进度表》,当日全中飚发送现场施工图多张。2021年7月23日**@全中飚称“明天才开始清理地面吗”“滞后3天?”,徐枭敏回复称“**,因为后门那边那个造型返工重新做了,还有那个扶手全部重新批荡,耽误了一点时间。因为里面的工序都完成才能清理卫生,做那个地面漆要清的很干净才能做。明天清理完后天就滚漆”。2021年7月25日**称“各位,你们给出的进度排期是本月26日完工,本月27日起,因为你们逾期导致我们产生的损失包括房租物业费等按天计算,约1000元/天,从工程款扣除”。2021年7月25日**称“明天叫人过来装玻璃”。2021年7月29日**发送现场楼梯照片并@全中飚称“这个楼梯色斑不行”“要解决”。2021年8月4日**称“厨房的接线有问题”“而且会跳闸”“你明天叫电工来看一下”,全中飚表示“好的”。2021年8月12日全中飚发送现场照片多张。2021年8月14日**@**称“今天只有一个人磨台阶,其他收尾你们怎么安排”,徐枭敏回复称“**,这边今天打磨,补好漆。玻璃最迟明天上午过来装好。东西我们昨天已经都清掉了。另外还有灯带变压器这边您看什么时间他们送过来再安排电工过来装一下”,**接着称“你们对照下我统计的清单,还有多少没做的”“不要每次都笼统的说什么都安排好了”“灯光配件我们今天落实好”,徐枭敏接着称“全工晚点会过去,上午他去打针了。窗户合页加固,地面那些问题今天都会处理”。2021年8月16日**发送现场地面照片并称“色差太大,要处理”。2021年8月17日**发送现场照片并称“这些东西你们还要不要”“不要我就扔了”“安全绳,喷石头漆的工具”,**@**称“现场的这些问题没有一个你们是及时处理好的,我已经没有耐心再耗下去”“一个装修搞了大半年还这么多问题处理,没个说法我坚决追究你们的违约责任”。2021年8月31日**发送现场玻璃照片并称“裂痕完全不像钢化玻璃”。2021年9月10日**@徐枭敏称“我们的竣工图呢”。 针对上述证据,千度公司表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没有积极配合,特别是风管口跟空调、天花、管道、消防口配合问题,因装修有顺序、如果上面的口不确定,我方没办法往下装修,并非**所说可以先做楼梯、墙面。 **为证明千度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提供《不按图施工,质量不达要求凭证》。该证据显示:造型地梁及珠子、铁艺栏杆制作的实际完工尺寸与“设计图”及“竣工图”载明的尺寸不符。千度公司表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该施工尺寸是**要求更改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有显示,且造型地梁及柱子、铁艺栏杆根据**要求做完后**已接收使用,该处要求扣减工程造价没有依据。 **对其主张的墙面装修其另购材料及另找他人施工的费用支出,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支付施工费及购买材料的记录》(**统计为11600元)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2、购买墙面材料的付款记录截图(**统计为8741元)及订单信息。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包括:**与千度公司总经理**的聊天记录;**与千度公司项目经理全中飚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与千度公司总经理**的聊天记录载明:2021年5月30日**发送现场墙面照片多张,**回复称“看想办法盖一下”,**回复称“盖不住”“你过来看下确认解决方案”“厨师到岗快一个月,我拖不起”,**接着回复“明天试试能不能洗一下,看能否淡点”,**接着称“再延期你们要负责”;2021年6月21日**称“1、混凝土修补清灰、批荡、拉线……6、刷清水混凝土保护剂”,**语音回复(无显示具体内容);2021年6月23日**称“款转了”“人员尽快安排下”“材料明天发出”,**回复称“大概什么时候能到货”,**又称“快的话后天,慢就大后天”,**接着称“之前那帮工人不想搞”“我再安排另外的人”。千度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 **对其主张的租金损失提供如下证据:1、2020年8月31日***(出租方)、**(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向***承租广州市天河***街3号112**,建筑面积236平方米,租期2020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租金28320元/月等。2、2021年6月租金发票一份(金额28320元)、2021年6月租赁税发票一份(金额2215.21元)、租赁税款项POS机刷卡小票两份(显示:交易时间分别为2021年5月18日、2021年7月14日,金额分别为2215.21元、2215.21元)。千度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 **对其主张的物业管理费损失提供如下证据:1、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商业广场物业服务中心(简称万科物业)出具的《物业收费通知单》两份。分别载明:涉案商铺至2021年6月5日的未缴金额为6090.8元(含2021年4月至6月物业服务费5868.57元,电费公摊106.77元,商业电费115.46元);涉案商铺至2021年9月8日的未缴金额为8621.18元(含2021年7月至9月物业服务费5868.57元,电费公摊325.94元,商业电费2426.67元)。2、万科物业出具的物业服务费发票一份(载明:物业服务费、电费合计20693.31元)。千度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 **对其主张的广告位租金损失提供如下证据:1、2021年6月18日**(甲方)、万科物业(乙方)签订的《公共场地租赁服务合同书》。合同载明:甲方向乙方承租涉案商铺旁消防门上方位置进行商铺宣传工作,租赁面积11.2平方米,租金2200元/月,自2021年6月15日起算租金等。2、万科物业出具的广告租赁费发票一份(金额14388元)。千度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 **对其主张的员工工资损失提供如下证据:1、**制作的工资发放统计表(载明涉案商铺筹备期间员工有**、程利等7人,2021年7月至9月发放工资合计20137元)。2、付款记录打印件。千度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 **对其主张的员工宿舍租金损失提供如下证据:1、员工宿舍租金缴纳统计表(载明**为男女员工宿舍支付租金、水电费合计7910元)。2、2021年7月**(乙方)、***(甲方)签订的《出租屋居间租赁合同》及2021年5月7日**(乙方)、**(甲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各一份。3、微信支付租金截图。千度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 关于双方如何认识。庭审中千度公司表示:**与千度公司的总经理**是朋友、老乡。**表示:我与**并不是朋友,多方打听知道知道其做这个行业,恰好也是老乡。 关于千度公司承接涉案工程的经过。庭审中**表示:千度公司出的价格略高于其他公司2、3万元;我方最开始是找千度公司做设计,后来想到设计是千度公司做的,其对装修效果和工艺的理解应比较到位,价格即便高也差不多,在我能承受的范围内,所以连工程都交给千度公司做,双方签订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总造价是包工包料,不包设计,设计费是另外一份合同,也已付款。千度公司表示:装修设计是我方做的,**也付清设计款;我方向**报价,然后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不存在我方报低价来承揽工程,但合同约定价格不是全包料;如果要比价的话,确实我方所给的价格是属于中等偏上价格;我方是专门做餐饮行业的装修公司,在2008年就开始做这个行业,只专注餐饮的设计和装修,不接其他工程。 关于双方就涉案工程的履行争议。庭审中千度公司表示:我方也不清楚**是什么原因,确实是非常不配合,如风管(**另外找人做),我方3月19日在微信中催促,但风管直至4月11日才完成。如空调管、消防管4月24日才去装,实际上在1月8日已要求**配合,并列出1月25日前应完成空调、风管、消防,但直至4月才完成。但**说这不影响工程进度,可先做其他工程。但如果二层风管口不确定,地面洞也不能确定,那么就不能做地面,地面不做完是没有办法做的其他墙、楼梯。装修工程肯定有工序要求。如厨房设备,1月28日就要求**购买厨房设备,因我方需要配合设备定点。实际上4月27日才把孔确定下来,然后到了5月1日,物业公司又不给施工。到了7月18日出了新的进度表,然后发到群里,**也没有任何异议,我方按进度表继续推进。7月21日**要求将门头增宽10厘米,7月22日**又提出装玻璃,结果这个玻璃又一直推到7月25日。所以双方约定7月26日完成的进度又不能完成。关于二楼的地面,有两次修改。7月27日**发了一个图片,要求我方按图片来修改,7月30日完成修改。7月29日**又提出要在楼梯的图纸进行修改。包括其它一些变更修改一直持续8月23日地面修改完成。施工过程中**提出变更设计方案,**先后变更很多次,而且顺延工期不能简单以施工需要时间来计算,还要计算之前双方沟通设计变更方案的时间,还有相应的工人调配、物料的调配。而且施工完成之后还需等干了之后才能进行下一个工序的施工,所以每改一个地方都会花费很多时间。 关于涉案工程交叉施工的影响。庭审中**表示:交叉施工有细微的关系,但影响非常小,三天时间都可以完成。我方没有做吊顶,只是从一楼到二楼开一个口安排位置,千度公司可先做一楼地面、墙体,不可能造成这么长时间的延期。而且空调的安装对千度公司的施工没有任何影响。我方提供的聊天记录里,除了空调、风管以外,好多比如说门、扶手、水电,千渡公司都有给我时间节点,但其在时间节点都没有完成,我方多达17次的催促。千度公司的施工一直不达到,施工质量不达标,就反反复复自己返工。我方提出的有效变更都是有聊天记录或者有书面确认的,然后在双方确认的基础上才顺延。其他返工都是千度公司自己的施工质量问题,不符合我方的验收标准,也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关于地面,千度公司就好几次来来回回返工。包括千度公司浇筑的水泥栏杆,里面没有钢筋,然后水泥栏杆直接断裂,又造成返工,责任完成在千度公司。任何一个装修项目里面部分设计变更和交叉施工都是在所难免的。合同约定工期是45天,怎么可能因为自己的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长至八个月时间。光八个月房租都超过20万元,还没有算其他。 关于涉案场地的空调工程、消防工程、厨房设备的安装。庭审中**表示:上述工程由我方另找其他人施工,上述工程与千度公司的装修施工没有必然关系,这不属于装修**;这个项目的设计由千度公司做的,千度公司对我方的要求非常理解,在这个基础上能达到我方要求、能达到效果图要求,双方才签订合同;合同中也约定双方对效果上有争议的,以我方最终判断为准;我方也多次配合千度公司做样本的打样。千度公司则表示:上述工程确实由**委托他人做,上述工程与我方装修有关系,比如空调、消防都是要走管道的,且管道都有洞口的,但**一直都没有确定口的位置;根据现场来看,现场200多平方米,还包括上下两层,地方不大,不可能风管不做留着位置然后做其他。加入管道没有布好新做其他,后面再来改动的成本会更大;而且工程都是有工序的,不能说什么材料先到位就先做什么,这是多个工种配合协调的问题;这个项目**要求做旧的风格(有一种很旧的痕迹,如文和友的装修风格),**认为我方施工达不到其想要的效果,这是其主观判断,但对我方来说,我方还是要尊重**的要求,如果要改,我方就改,所以就这个项目我方是亏损非常严重的;最后的墙面施工是**自己买材料,自己安排人做。 关于空调工程、消防工程的完成时间。庭审中**表示:需庭后核实。千度公司表示:2021年4月27日才安排人来安装空调,具体完成时间不清楚。 关于在施工过程中有无存在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庭审中**表示:存在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情况;对于共同确定的增加、变更工程的问题,既有书面约定,也有微信聊天方式进行确定;部分变更还是千度公司已逾期完工的情况下增加、变更的,千度公司已违约在先。 关于进度款有无存在不按期支付的情况。庭审中千度公司表示:第三期逾期支付,我方在微信中有催款。**表示:每一次款项的支付都得到千度公司总经理的确认,不存在逾期;有时转款人在外地,但都有将原因告知千度公司总经理,不存在恶意延期付款;**支付工程款是很严重的问题,如有逾期,千度公司肯定会催促。 关于**主张的千度公司工期延误问题。庭审中**表示:一、千度公司的现场经理管控能力、协调能力非常差。二、千度公司的现场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需多次返工。施工过程中我方也曾要求千度公司更换现场经理,但千度公司没有听取我方意见,也没有任何改进。三、千度公司对我的利益和进度不重视。我方每次质问千度公司进度已逾期,千度公司都不回复。千度公司表示:我方不确认**的陈述,我方经理都是专业的,其他施工项目都不存在**所说的上述问题,且我方还有专门的监理公司;关于工人的问题,**单方要求更改过于频繁,工人对变更有一个准备过程,所以不可能一直在现场等待。 关于涉案商铺的经营及开业时间。庭审中千度公司及**共同确认:涉案商铺于2021年9月开业。**另表示:涉案商铺经营川菜,目前正常经营;2021年底进行了小范围的扩大装修,已重新开业。 庭后千度公司提交:1、《关于**增项工程、延期落实配合事项、单方变更施工方案及其他影响施工进度部分事项的说明表》。该表载明:(1)关于**增项工程的说明(**共增加三次增项工程,并未约定增项工程的具体竣工时间,故工期应顺延)。第一次增项工程提出时间分别为2021年4月20日,2021年4月25日;第二次增项工程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增项工程时间为2021年6月23日。(2)关于**延期落实配合事项的说明(**未按时落实配合事项,导致千度公司无法进行后续工序)。2021年1月8日,配合事项表确认**应于2021年1月25日前完成空调定点布管及新风系统布管,应于2021年1月31日前落实消防布管及喷淋头,应于2021年1月25日前落实厨房设备,应于2021年3月19日前落实灯具。2021年1月28日,**建立厨房设备沟通微信群落实厨房设备的配合事项。2021年2月22日,千度公司催促**落实厨房设备的配合事项。2021年4月11日,**落实新风管布管配合事宜。2021年4月23日,千度公司催促**落实消防布管配合事项,**回复2021年4月24日完成。2021年4月27日。千度公司催促**落实空调布管的配合事项,**回复会于2021年4月27日完成。2021年5月24日,千度公司催促**落实灯具的配合事项,**回复将于2021年5月25日完成。(3)关于**单方变更施工方案的说明(双方于2021年7月18日确定工期顺延至2021年7月26日,**在2021年7月18日之后单方要求变更施工方案,竣工日期应继续顺延)。2021年7月18日,**与千度公司微信另确定工期顺延至2021年7月26日。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8月23日期间,因**设备延迟、自购涂料未到场、工程需修改、管理涉案工程的物业公司不允许法定节假日、周末噪音施工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2、《关于**未落实配合事项导致“千度”无法进行后续工序的说明》。该说明载明:(1)千度公司已于2021年1月17日完成楼面打拆。(2)砌墙工序,2021年1月18日,“千度”的砌墙工作泥水班组进场,因**未落实空调定点布管等工作,导致砌墙工序无法施工。(3)因**为落实新风系统布管,千度公司地面找平工序无法施工。(4)水电工序,2021年1月18日千度公司电工班组进场,因**未落实空调定点布管等工作,导致千度公司的电工前期布线布管无法施工。(5)天花喷漆工序,因**未落实配合事项,涉案工程天花需喷灰色油漆,上述配合事项未完成前,无法进行天花喷漆工序。 庭后**提交以下证据:1、出席特色餐厅施工沟通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腾讯邮箱截图。该聊天记录截图及邮箱截图均载明:2021年1月8日千度公司向**发送《施工进度总计划表-出席》及《甲方配合事项表-出席》。2、出席特色餐厅施工沟通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中载明:2021年1月21日千度公司未完成轻质砖墙砌筑工序;2021年3月6日千度公司完成防水试水工序;2021年3月17日千度公司进行“水泥墙打样”工序;2021年3月23日千度公司木工进场;2021年3月16日千度公司完成厨房墙面贴砖工序95%。 本院认为:**、千度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签约后千度公司已完成涉案工程施工,**已实际投入使用,千度公司在43053号案中率先起诉主张剩余工程款。**则主张千度公司严重延误工期、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并在本案中追究千度公司的逾期完工违约责任等。 关于工期问题,根据本案案情,本院以2021年7月18日千度公司向**发送《施工进度总计划表》为界,分别对之前、之后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论述并据此作出相应认定。一、关于2021年7月18日之前的工期问题。1、合同约定工期拟定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3月15日,其后双方于2021年3月15日签订《工期延期签证》,确认工期顺延至2021年4月2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6月23日,双方分别确认增加工程对应款项为24215、2800元。千度公司还举证其在2021年4月25日向**发送增项金额为6518元的《工程增项变更单》,没有证据表明当时**收到该变更单后提出异议。本案中**也确认涉案工程存在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量的情况。另,微信群聊天记录反映施工期间物业方发通知要求“清明假期”“五一假期”不能施工。综合上述因素,涉案工程工期可予顺延。2、微信施工群的聊天记录显示群内人员包括千度公司总经理**、千度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枭敏、**等,聊天期限自2021年4月至9月,应可比较客观地反映合同履行中双方的沟通过程。该微信记录反映**多次催促工程进度,千度公司一方表示配合。该微信记录同时反映**在施工过程中多次提出部分施工项目与图纸不符、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返工及整改,此情形客观上亦拉长了施工周期。3、关于涉案工程之外的空调、消防、厨房设备安装等工程的交叉施工对涉案工程工期的影响。上述空调、消防、厨房设备安装等工程不属千度公司的施工范围。根据千度公司提供的《施工进度总计划表》、《甲方配合事项表》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在施工过程中千度公司要求**对上述非其负责部分的工程予以协调并加快相关进度,以配合涉案工程施工,以上情况表明涉案工程的完成进度并不完全取决于千度公司施工。二、关于2021年7月18日之后的工期问题。1、2021年7月18日千度公司向**发送《施工进度总计划表》,该计划表详细列明各工程细项的名称、工种、所需人数、所需天数及计划完工日期,应系千度公司向**作出的最新完工日期的承诺,该承诺对千度公司具有约束力。而根据微信施工群的聊天记录,**于2021年7月25日明确表示“你们给出的进度排期是本月26日完工,本月27日起,因为你们逾期导致我们产生的损失包括房租物业费等按天计算,约1000元/天,从工程款扣除”,表明**本身也确认2021年7月26日为千度公司完工的最后期限。千度公司于2021年7月18日向**发出上述《施工进度总计划表》时千度公司已入场装修多时,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进度等各方面情况应是清楚知悉的,且该计划表是在**多次催促下作出的最新的完工时间的承诺,**也在微信施工群中明确表示根据上述《施工进度总计划表》最后完工期限应为2021年7月26日,故2021年7月27日起千度公司构成逾期完工。千度公司也自述“2021年8月23日施工完成并交付给**”。2、微信群聊天记录载明,2021年7月27日之后**一方提出“楼梯色斑不行”“厨房接线有问题”“磨台阶只安排一人,扫尾工程怎么安排”等;千度公司一方提出“灯带变压器这些什么时候送过来,安排电工过来装一下”,**表示“灯光配件我们今天落实好”,说明2021年7月27日之后扫尾工程仍需要其他工程的配合;同时应将**一方提出的装修质量瑕疵导致的返工、整改与工程是否完工两者予以区分。因此,**主张2021年7月27日之后工程逾期完工完全归责于千度公司,有失偏颇。综上,根据合同约定,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判令千度公司应向**支付20日的逾期完工违约金23800元(238000元×5‰/日×20日)。 涉案工程已完工,**已实际使用,现**以工程质量不达要求为由要求扣除相应内容款项2743元,千度公司承担合同价值30%罚款822.9元,并扣除千度公司虚报数量相应合同款项3459元,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关于墙面装修其另购材料及另找他人施工的费用支出。根据**的举证,上述费用实为千度公司进行墙面施工后**认为效果不行,其另购材料及施工发生的返工整改费用。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当时千度公司同意负担相应费用或同意上述费用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该项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已明确约定千度公司逾期完工应承担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且如上所述,本院已综合本案案情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判令千度公司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现**主张另行涉案商铺租金损失、租赁税、员工工资、广告位租金损失、物业管理费损失、员工宿舍租金损失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23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07元,由原告**负担4812元,被告广州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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