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执1560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620号**park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9702665L。
法定代表人:徐枭敏。
被执行人:广州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环路迎富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1GFP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13民初10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亦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并扣划了存款1429.77元,其中50元转为执行费,余款1379.77元退付申请执行人。
二、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车辆、证券的登记资料。
三、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庄 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