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1民初28618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北路620号**.PAPK507室。 法定代表人:徐枭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413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1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零度先生餐厅(荔湾区坦尾路150号)装修工程中作木工。在上午10时左右,在与段工(被告施工员)搬运柜子的过程中,段工气力不支,用力把柜子往右边搬,最后柜子往右边倒。原告看到柜子马上会砸到段工的头部,为救段工,就用左手拼命的拉住,但柜子太重最后还是倒下了,使得原告左手的食指、无名指、中指被砸断。现原告诉请被告赔付其损失。 被告广州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我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之间为承揽关系,由原告承揽了被告的木工工程,在承揽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发生伤害事故之后,被告已经支出医疗费用45174.22元,如果被告应承担责任,也应扣除该部分费用。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7日,被告将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坦尾路150号的零度先生餐厅装饰工程中的木工项目交由原告施工。2020年8月21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左手受伤。同日,原告在广州和平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20年9月4日出院,共住院14日。原告的出院诊断为左示中环指完全断离伤。2020年11月8日至11月12日,原告再次在广州和平骨科医院住院治疗4日。原告的出院诊断为左手2-4指外伤术后内固定存留。 2021年2月22日,原告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在2020年8月19日至8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审中,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仅确认双方为劳务关系。2021年5月19日,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如下:庭审中双方均确认被告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工程项目的木工承包给原告,并口头达成承包协议,双方按照木工人工单价确认表进行报价结算工程款,且约定工程完工后支付工程款的80%,待客户验收后支付剩余的20%;原告作为工程项目承包方,自负盈亏,并自行决定是否雇请其他木工一起完成该工程,该情形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情形,故不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上述仲裁裁决书作出后,原、被告均无提起诉讼。 2021年6月15日,原告委托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2021年7月12日,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定中心作出《***定意见书》,载明原告因左手外伤后遗手功能丧失分值为10分,评定为十级伤残。 另查:原、被告对双方之间所涉的法律关系存在争议,原告主张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被告在仲裁时已对此确认;被告则抗辩双方之间为承揽关系。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仲裁裁决书。被告对其抗辩提供了报价单、木工人工单价确认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审笔录,其中关于双方对木工施工的约定与仲裁裁决书查明的内容相同;被告在***审中的出庭人员为被告员工,其在***审中称“申请人是确认劳动关系,我方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根据双方沟通是承包制,是申请人自负盈亏的形式,是以单价形式承包给申请人,双方合作之间的过程都是劳务关系,通过看现场、确认单价、确认承包关系、支付款项方式等一系列劳务合作过程中,申请人也请了两个工人来工作,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申请人请多少人工作,我方是不管,只需把工程完工即可”等。 原、被告在诉讼中对原告受伤的原因存在争议,原告主张其是帮助被告现场负责人段工搬运木柜时,因段工的原因导致其受伤;被告则抗辩原告是在施工过程中为方便施工在搬运柜子的时候受伤。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的书面证言,称其职业为木工,2020年8月21日在装修零度先生餐厅时,看到原告和段工搬柜子,因段工把柜子搬倒,导致柜子倒下压伤原告。2.***的书面证言及其到庭作证的证言,其中书面证言的内容与***的书面证言相同;***到庭的证言称其和原告、***一起施工时,因为柜子挡住某个地方,原告与段工搬柜子时受伤,原告并不是为了方便施工才把柜子搬开。被告对其抗辩没有提供证据。另***与***均为原告雇佣共同施工的人员,并由原告向二人支付报酬;被告在仲裁及诉讼中均无对原告是在其与段工共同搬运柜子的过程中受伤的事实提出异议。 再查:原告主张的损失如下:1.误工费20196元。该项费用,原告是按照《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国有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2621元的标准计算住院18日及全休10周得出。原告对此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诊断证明书,载明第1次出院医嘱建议全休8周,第2次出院医嘱建议全休2周。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该项费用,原告是按照每日100元的标准计算住院18日得出。3.营养费360元。该项费用,原告是按照每日20元的标准计算住院18日得出。4.残疾赔偿金130104元。该项费用,原告是按照65052元的标准计算20年及10%的伤残系数得出。5.2020年8月至11月期间的房租、水电费用1718.5元。该项费用,原告对此提供了租赁收据,载明其在2020年8月5日、9月5日、10月5日、11月5日支付租金及水电费、垃圾费的收据。6.精神赔偿金8000元。该项费用,原告为酌情主张。7.鉴定费1956元。原告对此提供了鉴定费发票。 原、被告确认被告已垫付原告两次住院的费用38139.49元、5814.73元,门诊三次的费用122.7元、122.7元、44.40元;确认被告垫付原告在8月21日至8月29日期间的陪护费720元;确认被告垫付原告于2020年8月9日购买酒精、绷带、纱布的费用46元;被告垫付原告住院伙食费164.2元;上述合计45174.22元。 以上事实,有病历、证言、仲裁裁决书、***审笔录、《***定意见书》、报价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银行回单、发票、收据、转账凭证、费用明细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之间所涉法律关系的争议,根据仲裁裁决书查明双方对被告将零度先生餐厅的装修工程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的约定,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原告并非仅是单纯地提供个人劳务获得报酬,故双方之间所涉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承揽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在仲裁时确认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因被告在***审时系委派员工出庭,并非法律的专业人员,且该名员工对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说明实质为承揽关系的内容,仲裁裁决书也没有仅因该名员工的确认即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确认。 原、被告对原告受伤原因的争议,因原告提供了证人证言证实其是在与段工共同搬运柜子的过程中受伤,且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在与段工搬运柜子的过程中受伤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搬运柜子的目的的异议,因两名证人在原告受伤前均在现场,且两名证人均为原告雇佣,若原告为施工方便需要搬运柜子,完全可以要求证人独立完成或其与证人共同完成,相反,段工作为被告现场负责人,提出原告与其共同搬运柜子的要求,原告作为承包人是无法拒绝的,故被告的异议不合常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受伤的原因应认定为原告受段工的指示在与段工搬运柜子的过程中受伤。因此,被告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形下指示原告搬运柜子而存在过失,且没有证据证实原告在搬运柜子的过程中对自身损害的产生存在过错,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误工费20196元。原告的计算标准不当,应适用国有土木工程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9226元的标准计算为16690.10元[69226元÷365日×(18日+7日×10周)]。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营养费360元。原告的主张属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确认。4.残疾赔偿金130104元。原告的计算标准不当,应适用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8118元的标准计算为96236元(48118元×20年×10%)。5.2020年8月至11月期间的房租、水电费用1718.5元。原告的主张并非属于法定赔偿的范围,故本院不予确认。6.精神赔偿金8000元,因原告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故本院酌定本项费用为7000元。7.鉴定费1956元,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原告的损失合计124042.1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住院伙食费164.2元后,余额123877.9元由被告负责赔偿原告。 被告已垫付原告的医疗费、陪护费、购物费,因原告未主张,且被告未提起反诉,故本院不予调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23877.9元; 二、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91.4元,由***负担439.37元,广州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52.03元。在上述判决给付期限内,广州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迳付***受理费1352.03元。***已预交的受理费179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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