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1民初25236号
原告:广州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徐枭敏。
被告:***,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煜,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度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千度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枭敏,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千度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3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以及担保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1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各自权利和义务。对“***禾街鹤龙路***号***广州一店装修项目”确认合同工程价款为660000元,工期6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组织装修工人进场施工,经原告装修工人精心制作,工程如期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工程完工后,原告完工并通过微信送达版电子的工程结算请款单,工程款结算为660600元,请款未结金额为33600元。但被告接收结请款单后,拒付工程款。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第二条第2.2款约定,第四期工程款33000元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5日内支付,而实际上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问题,比如包间、大堂存在漏水渗水问题,招牌门头以及周边的线路布局错误,至今不能亮灯。原告在施工期间未尽保护义务,导致被告连接饭店总闸的主干线被盗割,原告为控制成本未更换主干线路,而是对被割的主干线路进行拼接,给被告用电带来隐患。被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要求原告进行返修,但原告却以水槽积水不好修为由至今未返修,导致工程至今无法验收,故无需支付第四期工程款。本案装修未验收,原告无权要求支付尾款。合同约定的装饰施工期为36天,但原告却几个月都未能完成涉案工程,被告租金每月高达7万多元,给被告造成场地租金、工人工资损失。原告未开具发票不仅涉嫌逃税还损害了被告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2月10日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白云区××××七星创展《***》广州一店装修施工项目进行装修。工程价款为660000元,合同约定被告按进度付款,第一期付总工程款的45%即297000元,在合同签订后进场开工前1天内支付;第二期付总工程款的35%即231000元,水电隐蔽项目完成,验收后2天内支付;第三期付总工程款的15%即99000元,在瓷砖镶贴基本完成,门窗的安装、瓦(木)工序基本完成,油漆扇灰工作进场前2天内支付;第四期付5%即33000元,在项目竣工验收后5天内支付。增、减项目经甲、乙双方签字同意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其相关费用需在第三次支付合同款时一并处理,多退少补。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单,甲方接到工程款结算单后5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即日起在约定期限内向乙方结清工程余款。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约定未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甲方擅自进场使用,视作验收合格,即结算工程款。
原告主张涉案工程于2022年2月29日完工,被告在2022年3月时已经开业使用场地,主张涉案场地已通过验收交付。被告确认于2022年3月开业使用场地,但辩称是原告存在逾期交付场地的情况,迫于场地租金及人工工资压力才开业,否认已验收。为此,被告提交与原告方的聊天记录辩称工程未验收,还存在漏水渗水、招牌灯不亮等问题需要返工,故认为原告无权要求结算尾款。原告提交与被告方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于2022年6月25日发送了《工程结算请款单》,显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尾款,该请款单写明申请工程结算款33600元,于2022年6月15日前支付则按28000元支付。被告法定代表人表示“在想办法”,原告方又说“这是关于衡相记店的催款函,之前给财务报备了好几次说付款,最后一次报备是6月15日前要付,现在财务还没收到款,麻烦尽快安排”。
以上事实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结算单及当事人的***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证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予以遵循。合同约定第四期的尾款5%即33000元在项目竣工验收后5天内支付。同时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原告应向被告提出工程款结算单,被告接到工程款结算单后5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即日起在约定期限内向原告结清工程余款。此外还规定未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被告擅自进场使用,视作验收合格,即结算工程款。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至少在2022年6月25日已经向被告提交工程款结算单,被告未提交证据显示其曾提出异议,且被告确认已在2022年3月已经开业经营。至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尾款的条件已成就,被告应当按结算单金额33600元向原告付款。被告抗辩未完成验收未达付款条件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庭审时提出本案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现经审理,本院认为该案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条件,被告异议不成立,故本案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6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0元、诉讼保全费35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