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诸暨市林军钢管租赁服务部、诸暨市可大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等与金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浙0681民初2596号
原告诸暨市林军钢管租赁服务部、诸暨市可大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诸暨市伯桥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金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据三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金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扩,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可兰、被告金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游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损坏清单及所附照片,以证明原告在拆除脚手架时损坏了门窗等物,造成损失9664元的事实。经质证,三原告认为该清单系被告自行制作,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系被告自行制作,未经原告确认,故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三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脚手架承包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因被告未约支付工程款,故现三原告要求被告提前支付所欠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金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诸暨市林军钢管租赁服务部、诸暨市可大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诸暨市伯桥钢管租赁服务部工程款31.4万元及该款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5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125元,由金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启杰
书记员  王海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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