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81民初663号
原告:王**成,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山市贺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88833461T,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景星山庄一街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成与被告金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成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成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