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5民初835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旌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金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景星山庄一街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金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戴自强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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