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碳索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靖江胜新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碳索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3012号
原告:***新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郭文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潮,北京市浩天信和(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碳索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权。
原告***新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碳索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称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8.38元,由原告***新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费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凯
书 记 员 王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