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碳索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广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雷诺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碳索能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05执17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1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封芸,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潍坊雷诺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西关街办胜利西街34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碳索能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碳索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6幢2楼D9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童秉彬,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广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雷诺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碳索能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24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广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潍坊雷诺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碳索能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1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5123元、公告费5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上海碳索能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粤01民申2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原审判决立案再审,故本院需等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105执17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