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申2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碳索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秉彬,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州广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潍坊雷诺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上海碳索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广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碳索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