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12民初12687号
原告:朱某某,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淮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淮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淮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某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