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3529号
原告:广西***水处理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扶绥县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龙乐大道纵13路西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L0KMR0H。
法定代表人:雷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江海,广西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方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奢香大道中段水利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082774631Y。
法定代表人:吴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水处理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方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水处理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毕节市大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水处理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0.00元,由原告广西***水处理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雄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黄子宁
书 记 员 胡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