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智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智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安县城市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3民初1873号
原告:河南智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平等乡东村**。
法定代表人:宋少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豪,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安县城市管理局,住新安县新城建设大厦。
负责人:王新营,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智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安县城市管理局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8月12日,原告河南智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智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智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1656元,由原告河南智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治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维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