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9民初4740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智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江左镇八官线隆兴花园西200米特色农创会展中心E区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4XA9N0U。
法定代表人:宋少凡,女,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英豪,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伊川县洁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高山镇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5H2JD4X。
法定代表人:郭昌昌,男,汉族,1995年7月27日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智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伊川县洁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智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后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伊川县洁昌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人民币总共1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河南智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担保金额14万元担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智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伊川县洁昌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总共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保全金额共计13万元)。
保全费1170元,由申请人河南智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宋亚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