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扬中市天石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江苏欣润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1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扬民初字第383号
原告***。
被告扬中市天石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春柳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姚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欣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环城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扬中市天石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江苏欣润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施婧